電梯CE認證指令(95/16/EC)的適用范圍
青島歐科標準技術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7/4/21
電梯CE認證指令(95/16/EC)是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95年6月29日第95/16 / EC號指令。根據歐盟規(guī)定,新電梯的安裝必須遵守95/16/EC 指令,在歐盟和其他許多市場中,如果不通過公告機構進行一致性評估的話,電梯就不能被交付使用。
電梯CE指令是有一定的范圍的:
1. 本指令適用于永久服務于建筑物和建筑物的電梯。它也應適用于附件四所列電梯中使用的安全組件。
2. 在本指令中,“升降機”是指服務于特定水平的設備,其具有沿著導軌移動的導軌,導軌是剛性的,并且相對于水平面以大于15度的角度傾斜,并且用于運輸:
(1)人員;
(2)人員和貨物;
(3)若座廂可以進入,即人可以毫不費力地進入座廂,并且座廂內設有控制裝置,或控制裝置設在座廂內人能觸及的范圍,則單運貨物。
3. 本指令不適用于:
(1)索道,包括纜車,公共或私人交通運輸用的電梯,- 專為軍事或警察目的而設計和建造的電梯;
(2)礦山起重設備;
(3)劇院電梯;
(4)安裝在電梯運輸工具;
(5)連接到機械并專門用于進入工作場所的電梯;
(6)齒條和小齒輪系列;
(7)用于起重人員或人員和貨物的建筑場地起重機;
4. 對于電梯,本指令中提及的風險全部或部分被特定指令所涵蓋,本指令不適用或停止適用于此類電梯以及應用這些特定指令時的風險。